關于進一步推進就業扶貧工作的若干意見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脫貧攻堅系列講話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脫貧富民戰略工作部署,進一步做好就業扶貧工作,扎實推進農村貧困勞動力就業創業、增收脫貧,提出如下意見:
一、促進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創業
(一)加強區域勞務協作轉移就業。全面落實閩寧互學互助對口幫扶合作協議以及我區與江蘇、浙江、新疆、內蒙古等省區勞務協作會議紀要精神,建立完善勞務合作轉移對接機制,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招聘活動,建立集群式勞務輸出轉移基地,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用人單位搭建對接平臺,促進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有序外出就業。對外出務工穩定在1年以上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憑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和用工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性交通補貼。補貼標準為:區內跨縣(市)就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給予200元交通補貼;跨省(區)就業的每人每年一次性給予800元交通補貼,上述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二)搭建就業扶貧載體幫扶就業。各地要采取政府籌建、對口幫扶援建、社會捐建、企業自建等方式,在貧困村、移民村和扶貧產業園創建就業扶貧車間、社區工廠、產業扶貧基地、農產品加工基地等就業扶貧載體,重點引進紡織、制衣、手工加工等適合農村婦女居家就業或靈活上班的企業入駐。鼓勵和支持企業吸納更多農村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穩定就業在1年以上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按照吸納人數給予扶貧載體一次性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吸納11人至20人的一次性補貼2萬元;吸納21人至30人的一次性補貼3萬元;吸納31人至100人的一次性補貼6萬元;吸納100人以上的一次性補貼10萬元,上述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三)創建創業孵化園區促進就業。對達到地市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建設標準的園區,由所在地級市一次性給予不低于50萬元獎補資金;對達到國家和自治區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建設標準的園區,由自治區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補資金,上述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四)發揮勞務組織作用帶動就業。對勞務中介組織、勞務經紀人等組織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到企業初次就業1年以上并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勞務中介組織或經紀人200元/人就業創業服務補貼;對自愿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勞務經紀人中的“4050”人員,納入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各市、縣(區)要對帶動就業成績突出的勞務中介組織、勞務經紀人、駐外勞務管理工作機構適時進行表彰獎勵,自治區每2年開展一次自治區轉移就業示范縣(區)評選表彰活動,上述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五)鼓勵中小微企業吸納就業。凡區內外中小微企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吸納我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依法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企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人數給予企業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企業繳費部分),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企業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開展的上崗培訓和在崗技能提升培訓,享受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
(六)購買公益性崗位托底就業。自治區每年購買一定數量的扶貧公益性崗位,用于鄉村養路、護林、護草、生態管護、護水、鄉村保潔、養老服務和就業助理等崗位,托底安排年滿40周歲以上有就業愿望和就業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重點安排脫貧能力弱、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就業,其中,對于有一定勞動能力的殘疾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年齡可適當放寬。各市、縣(區)可根據實際,積極籌措資金,自行開發購買本級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公益性崗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公益性崗位人員生活補貼以所在地級市上年度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月發放,按照我區城鄉居民養老和醫療保險二檔繳費標準為其統一繳費參保(已享受政府全額繳費補資助的不再補助,享受部分繳費補資助的予以補差,自行要求參加二檔以上的按二檔繳費標準補助個人),并為其購買不高于50萬元額度的全區統一標準的商業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七)落實創業扶持政策鼓勵創業。有創業意愿和創業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自主或聯合創辦小微企業帶動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帶動就業的,連續正常經營1年以上,一次性給予1萬元創業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充分運用扶貧小額信貸政策,支持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創業,對信用狀況良好,有較強創業意愿和能力、有好的創業項目,創業資金需求量較大的貧困戶,探索“扶貧小額信貸+創業擔保貸款”模式,解決創業資金不足問題。對有創業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給予免費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每年專門拿出一定的培訓名額開展農村電商培訓,支持建檔立卡戶發展農村電商、鄉村旅游等創業項目。
二、技能培訓助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
(八)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助力脫貧。各地要創新培訓組織形式,圍繞市場需求和勞動力意愿開展培訓。在培訓方式選擇上,采取個人直接選擇培訓機構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培訓對象自主選擇培訓機構的,培訓結束并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后,將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直補個人。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由培訓機構或企業承擔培訓任務的,采取整建制購買培訓項目開展集中培訓,培訓任務完成后,將職業技能培訓補助兌付給培訓機構或企業。
(九)鼓勵區外用人單位吸納我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區外用人單位與我區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并在區外就業,用人單位組織開展崗前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的,由我區勞動者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自治區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標準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分別給予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吸納我區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中勞動力就業的,再按我區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補貼辦法和標準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社保補貼。
(十)鼓勵用人單位開展技能培訓。區內用人單位吸納貧困勞動力就業,開展上崗培訓、轉崗培訓和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培訓后取得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按照自治區職業培訓政策給予培訓鑒定補貼。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可按規定申請職工技能提升補貼,補貼標準按照取得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等級證書初、中、高級分別給予1000元、1500元、2000元補貼,補貼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金中列支。
(十一)加大“兩后生”培訓力度。凡有培訓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兩后生”到技工院校參加1個學期的職業技能培訓且培訓合格的,按照每人6000元標準從就業補助資金中給予培訓補助,培訓期間學費、住宿費(含臥具)和實習材料費全免,同時從切塊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給予每人3000元的扶貧助學補助。
(十二)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專項職業能力考核工作。經按有關規定進行篩選梳理并報備,確定挖掘機操作、裝載機操作、寧夏特色小吃制作、刺繡品制作、手工編織、剪紙等18個我區群眾普遍歡迎、但未列入國家職業資格鑒定目錄的職業工種為我區專項職業能力考核項目,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和“十二五”生態移民(含勞務移民)開展專項職業能力免費考核鑒定。
三、公共就業服務幫扶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
(十三)提供全方位公共就業服務。各地要結合每年開展的“春風行動”“民營企業招聘周”等公共就業服務專項活動,綜合運用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就業援助、創業扶持等措施,提供有針對性的精準幫扶,為扶貧對象與用人單位搭建精準對接服務平臺。對于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在城鎮常住并處于無業狀態6個月以上的,可在城鎮常住地街道(社區)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各項就業創業優惠政策。
(十四)完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信息。各級扶貧部門要在建檔立卡工作基礎上,每年年初及時將更新認定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基礎信息和有就業創業意愿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信息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鄉鎮要進一步摸清底數,準確掌握貧困勞動力就業失業情況,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信息平臺數據更新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本地區未就業、已就業人員信息的核實、補錄和日常維護工作,實現與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對接。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扶貧工作臺賬,實行實名制分類管理,做好本地就業扶貧信息管理更新工作,依托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信息平臺實行動態管理。
(十五)切實維護貧困勞動力合法權益。各地要依法切實維護已就業貧困勞動力勞動權益,指導督促企業與其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加強職業健康保護。
(十六)加強就業扶貧領域作風建設。各地要按照扶貧領域作風問題專項治理要求,切實落實責任,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健全制度、完善措施,把就業扶貧工作做實做細做出成效。
進一步落實政策,完善操作辦法,降低政策門檻,增強可操作性,確保符合條件的貧困勞動力、用人單位都能享受到政策扶持。對就業扶貧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等工作作風不實問題,要嚴肅問責。進一步規范資金使用管理,杜絕發生就業補助資金、扶貧資金在就業扶貧工作中被貪污浪費、擠占挪用等問題。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實地特別是到深度貧困地區走訪調查,指導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十七)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加強就業扶貧工作宣傳,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媒體,大力宣傳促進就業扶貧工作目標任務、政策措施、進展成效、經驗做法、脫貧致富先進個人和典型事例,充分調動企業、社會團體等各方力量參與就業扶貧工作,營造社會各界關心關注就業扶貧的良好氛圍。
本意見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